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这样规定:
第九款 合同价款调整
9.6.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这样规定: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0.4变更估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从以上两大法规对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补充可以看出,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这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缺陷弥补完善,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我们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以后在做建设行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仍采用这种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想从中获利已经过时了。
在一家造价咨询公司做结算 如果结算的工程量出现偏差 量少了 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超出法定预决算偏差量的部分,不论偏少或者偏多,该咨询公司要承担责任的!具体操作的结算员对本公司的损失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工作严重失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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